服务项目名称 - 水行政许可审批

服务机构:水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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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流程:

一、取水许可审批

1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取水许可申请。

2、水务局或行政服务窗口收件,转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初复审,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县水务局。

3、水务局审核,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。如不受理,说明原因并退还申请;如受理,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规定者退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4、水务局受理后,在45日内作出许可申请批准或不批准决定。如不批准,经窗口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。如批准。告知申请人。申请人可开始修建取水工程(三年内未开工要重新批准)。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向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提出申请现场核验。验收合格,核发取水许可证。

二、河湖设置新建改建拆建排污口审批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审批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溉工程设施审批

1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。

2、水务局或行政服务窗口收件。转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初审并作出受理与否决定。如不受理,出具不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;如受理,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规定者退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3、受理后,水政资源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审查,征求水务局意见,之后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,报水务局作决定。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需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。如批准。作出书面同意意见并办理相关证件,送达申请人;如不批准,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。

三、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、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审批、水利旅游项目审批、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文件审批

1、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文件审批事项,建设项目业主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。

2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。

3、水务局或行政服务窗口收件,并进行受理与否审核。如不受理,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;如受理,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规定者经窗口退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4、受理后,水务局应组织审查勘察,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。如批准,将决定送达申请人;如不批准,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。 

四、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、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审批、水土保持设施“三同时”

1、办理水土保持设施“三同时”事项,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。

2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。

3、水务局或行政服务窗口收件,并转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审核并作出受理与否决定。如不受理,出具不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;如受理。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规定者经服务窗口退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4、受理后,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进行材料初审,之后开展现场踏勘,报水务局批准。水务局出具审批意见。如批准,将审批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;如不批准,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。

5、对于水土保持“三同时”。获批后,在施工阶段,建设单位需严格按获批方案实施水保措施。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,由水务局对水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,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使用。

五、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

1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。

2、水务局或行政服务窗口收件,转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初审并作受理与否决定。如不受理,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;如受理,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规定者经服务窗口退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3、受理后,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,报县防汛指挥部领导小组审批。如批准,将审批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;如不批准,告知申请人并退还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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