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项目名称 - 城乡低保与临时救助

 

服务机构:民政局

联系人:石太、马秀兰、周措吉、刘玉红、索南措

联系方式:0973-8753083

办事流程:

一、城乡低保

1、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(社区)提交城乡低保书面申请,提供户口薄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贫困证明等资料,并承诺提供材料属实,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。

2、评估小组入户调查核实,进行民主评议,将结果公示,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;

3、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审核,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;

4、对城镇居民,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一级报告后,委托低保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,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。县民政局根据核对报告结论做出审批手续,不符合者退回材料;对农村村民,由所在村委会进行经济状况核实,对符合条件者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,对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,退回申请资料。

二、临时救助申请程序

1、申请。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,由户主(或户主委托人)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具体困难,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2、受理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。对于具有本地户籍、持有当地居住证的,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。

3、审核。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,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、财产状况、人口状况、困难程度、和家庭类型。在村(居)委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。

4、审批。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,应当对申请人办结审批手续;对不符合救助的家庭,县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。

5、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,可简化手续,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后,先予救助,后补齐手续,确保其基本生活。

三、医疗救助办理程序:

1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,需持《身份证》和《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或《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》、《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》、《青海省儿童福利证》、《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》等相关证件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。

2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,院方根据基本医保结算单,直接从“一站式”医疗救助系统里报销患者的相关费用,然后出院。

3、非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,根据基本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单,向院方索要出院证、住院首页、住院清单等相关证件,同时备齐患者低保证复印件、户口薄复印件,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等。

患者将上述资料上交至所在乡镇民政干事处,民政干事定期将所交档案资料交至县民政局,由县级民政干事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乡镇录入医疗救助系统,最后统一结算,将现金直接拨付至乡镇民政账户中,由乡镇民政干事负责发放至患者及其家属手中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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